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和总体要求。新一届**人民政府成立后,国务院强调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目前,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展开。
社会信用体系涵盖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及市场运行以及自然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为保障,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陆续制订了一些法规或暂行办法。然而,总体来说我国信用法规建设刚刚起步,法制建设滞后已不能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发展信用经济;特别是随着社会信用活动的发展,急需解决大规模的信用投放规范问题,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授信机构的投放方式、投放量和不同种类机构间的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投放信用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就需要发展信用管理行业以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需要信用信息的开放,又不能滥用信息资源侵犯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所有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