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发明创造是人类的天性,技术发明也是与人类俱在俱存的一种现象,但纵观历史,它在人类历史不同时期的发展程度与速度是不一样的。总体而言,它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几何级数的增长速度,这是与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相一致的。但是,在不同的**、地区,或者在不同的时期又表现为不同的发展速度。有的出现了飞跃,有的保持停滞,有的甚至出现倒退。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对此,只能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加以考察。也正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原因,人类历史上的某一时期开始出现了要求以财产权的这种法律上的独占方式来确认和保护发明人利益的主张,这就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必然要求。而正是这种对发明创造者利益的财产权化,即把它们作为一种财产权,确立为知识产权,才使得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结构可以给技术发明创造提供无限大的容量,促进生产力水平的飞跃。这样,在人类历史上,由于社会结构容量而对技术发明造成的**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克服。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导致社会结构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可容性空间,而知识产权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功能耦合。[57]
作为本文的结尾,这里还要就系统论方法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经典理论的关系作一简单说明。
按照传统��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学科的研究,应当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入手。而在这两对矛盾中,分别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然后者对前者也会产生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