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府特征与政府职能
一、政府特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经济生活,行使公共权力,就组建了政府。在一般意义上,政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公共性。政府是适应社会公共需要而产生的。恩格斯把公共权力的产生视为政府区别于氏族社会的根本标志,并认为这种公共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基本功能和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处理和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政府公务人员借助于公共权力的运用来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而不是谋取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监督也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
第二,普遍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其功能涉及范围广泛,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深远。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和颁布的指示、命令,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影响力,这是任何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功能。
第三,强制性。政府作为**职能的代表者和实现者,拥有强制力是政府的重要特征,也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保证。政府的强制力是以**法律和授权为依据的,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对社会和公民行为的约束力,是对违反宪法、法律以及政府法令行为的一种遏制和制裁的能力。政府强制力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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