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哲学认为,有可能通过语言的句法、语义、语用和逻辑的分析提供一套判定某一认识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判别标准。这个看法是荒谬的。语言是一种符号标识系统;语言规则仅仅是一种符号标识的规则,它不是认识论的理性规则。作为认识的合理性规则与作为符号标识的规则不是同一回事。逻辑规则是人们进行正确思维的基本规则,但是逻辑规则并不是认识事物的理性法则,虽然人的认识必须遵循逻辑规则。语言分析和逻辑分析可以起到某种辅助性的作用,但是这两类分析本身并不能提供什么样的认识才是合乎理性的判定标准。
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及习俗能否提供一个合理性的标准呢?
答案是:否。对于人文及社会规则的形成来讲,文化传统及习俗可以对此提供社会制度规则之正当性的合理性标准。但是,对于科学来讲,情形就不同了。科学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与对话渠道;与自然对话的理性不同于人与人相互交往的理性,与自然对话的理性必须普遍地适合于人类所有民族,而制度规则作为特定民族内部的交往规则体系主要是由历史和文化传统所形成的,没有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