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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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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修订

  • 作者:本社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34010
  • 出版日期:2012年01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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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节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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