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基础篇·知识同步讲解
**节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名词解释】 特别消费税,主要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品等课税。1989年,我国开征了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二、消费税计税方法
主要采用三种计税方法:
表3—2
消费税计税方法内容备注从价定率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的计算只与价格有关,与数量无关,销售价格的确定与增值税相同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基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的计���只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有关,与价格无关,数量的确定比较简单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基本与前两种征收方法相同,是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既与价格又与数量有关,计算时*复杂,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三、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我国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而非全部,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应征收消费税。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部分在零售和批发环节,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收。
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进口环节已经交过消费税,则此消费品在之后的购销环节都不再收消费税。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同增值税相互配合而设置的,凡是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而形成了一种交叉调节的间接税体系。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主要体现在采用三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上。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产制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终负担者,消费者是间接纳税人,实际负税人,与增值税一样,属于间接税。
【例1·多项选择题】 根据消费税现行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消费税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B. 消费税的税率呈现单一税率形式
C. 消费品生产企业没有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均不征消费税
D. 消费税税目列举的消费品都属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答案】 AD
【解析】 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是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采取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如卷烟、白酒,故B选项错误;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等,故C选项错误。选项AD表述均正确。
【例2·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特点的有()。
A.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B. 纳税环节具有多重性
C. 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D. 税负具有转嫁性
【答案】 ACD
【解析】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即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故B选项错误。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总结归纳】 不同纳税环节,纳税人是不同的,在此统一归纳下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的类型,在生产环节,纳税人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委托加工环节,纳税人为委托人;在进口环节,纳税人为进口或者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在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纳税人为零售商;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批发销售卷烟的单位和个人。
【例3·多项选择题】 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A.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类除外)的单位
B.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类除外)的单位
C.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类除外)的单位
D. 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类除外)的单位
【答案】 ABD
【解析】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需代收代缴消费税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而不是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五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提示】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1.兼营应税与非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即非应税的也要征税)。
2.成套销售行为: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连同包装物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带料加工金银首饰的行为: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例4·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委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B. 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C.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投资入股应缴纳消费税
D.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只计算金银首饰的消费税
【答案】 BC
【解析】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故A选项错误。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故D选项错误。选项BC表述均正确。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例5·多项选择题】 根据消费税现行规定,下列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A. 批发卷烟B. 批发白酒
C. 零售金银首饰D. 生产化妆品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消费税法,批发卷烟、零售金银首饰、生产化妆品都应缴纳消费税。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纳税,而批发白酒不需缴纳消费税。
【例6·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说法,正确的有()。
A. 金店销售金银饰品在销售环节纳税
B. 啤酒屋自制的啤酒在销售时纳税
C. 白酒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纳税
D. 销售珍珠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答案】 AB
【解析】 白酒在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珍珠饰品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例7·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A. 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 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 生产环节销售的化妆品
D. 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A,消费税征税环节包括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和批发环节,其中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自2009年5月1日起,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选项B,金基合金属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选项C,生产环节销售的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选项D,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一)烟
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1.卷烟生产企业委托联营企业生产卷烟后回购销售的处理:其从联营企业购进卷烟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征收消费税:
(1)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卷烟的分类及税率: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适用56%的比例税率和0.003元/支的定额税率。
乙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适用36%的比例税率和0.003元/支的定额税率。
3.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提示】 此处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卷烟批发企业是指具有相关批发许可的烟草公司。卷烟厂之间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卷烟厂出售给烟草公司缴纳消费税。烟草公司等批发商之间销售不征收消费税,而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则要缴纳消费税。
(1)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例8·多项选择题】 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其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有()。(2009年旧制度)
A. 联营企业按公示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B. 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的牌号
C. 回购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
D. 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答案】 ABCD
【解析】 四个选项均符合卷烟回购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例9·单项选择题】 某烟酒批发公司,2012年1月批发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00万元;批发B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75.5万元;同时零售B牌卷烟300条,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2万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万元。
A. 23.5B. 37.9
C. 33.9D. 61.4
【答案】 D
【解析】 自2009年5月1日,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
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300+(175.5+23.4)÷1.17]×5%=23.5(万元)
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300+(175.5+23.4)÷1.17]×17%-42=37.9(万元)
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23.5+37.9=61.4(万元)
(二)酒及酒精
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
外购原料混合生产白酒,凡是不能确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例10·计算分析题】 某啤酒坊2012年5月共计取得营业额60万元,其中含销售10吨自制啤酒的销售额5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消费税、营业税。
【答案】
应纳消费税=10×250=2500(元)
应纳营业税=60×5%=3(万元)
【解析】 啤酒每吨的价格为5000元(50000÷5),适用250元/吨的税率。
(三)化妆品(适用30%的税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①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②**护肤类化妆品;
③成套化妆品。
【名词解释】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适用税率为15%)
例外: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实行从量计征的计税方法,实行定额税率)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适用3%的比例税率)
1.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2.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以上&"专用轮胎&"不再征收消费税。
3.自2001年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下列汽车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1.电动汽车;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九)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适用10%的比例税率)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一)**手表(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适用10%的比例税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适用5%的比例税率)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适用5%的比例税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例11·单项选择题】 下列项目中,需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是()。
A. 彩电
B. 矿泉水
C. 轮胎厂生产的非子午线轮胎
D. 保健品
【答案】 C
【解析】 A、B、D选项不属于征税范围。
【例12·单项选择题】 根据现行消费税法律制度,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是()。
A. 高尔夫球具B. 实木地板
C. 液晶电视D. 一次性木筷
【答案】 C
【解析】 C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大部分应税消费品适用比例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的主要有黄酒、啤酒、成品油。
白酒(不包括其他酒)和卷烟(不包括其他烟,且在非批发环节)适用于复合计税方法,既适用比例税率又适用定额税率。
【例13·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2010年)
A. 电动汽车B. 卡丁车
C. 高尔夫车D. 小轿车
【答案】 D
【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电动汽车、卡丁车不征收消费税;高尔夫球及其相关设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但高尔夫车却不征收消费税,这是容易混淆的地方。小轿车属于消费税征税的范围。
【例14·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消费税征收方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 酒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B.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不缴消费税
C. 批发卷烟的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
D.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答案】 ABD
【解析】 酒类产品中只有白酒的消费税采用复合计证方法;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应缴纳消费税;在进口环节、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卷烟的消费税采用复合计证方法但是批发卷烟的消费税采用5%的比例税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只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第四节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这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规则基本一致,具体内容可参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掌握。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与增值税规定一致)
价外费用均为含增值税的数额,需换算成不含价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消费税的价外费用中均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提示】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中还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费。
2.消费税中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3)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4)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应并入销售额按包装货物的税率计征消费税。
(5)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提示】 结合增值税中关于包装物押金的规定,总结如下:
(1)非酒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交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2)酒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①啤酒和黄酒,收取时不交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缴纳增值税,但无需缴纳消费税。②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在收取押金时,即交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存在逾期收取的情况。
(3)增值税与消费税对包装物押金处理的不同点在于: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逾期交增值税但不交消费税。特别注意,啤酒和黄酒实行的是定额税率,从量计征的方法,包装物押金对啤酒黄酒消费税的征收造不成影响,故逾期交增值税但不交消费税。
【例15·单项选择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1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00元,包装物押金58500元,该企业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货物已经发出。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元。
A. 60000B. 120000
C. 125000D. 150000
【答案】 B
【解析】 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应税消费品同时收取的押金,在收取时,就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500000+58500÷(1+17%)]×20%+10×2000×0.5=120000(元)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同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17%或征收率3%)
二、从量计征
1.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销售数量的确定(**掌握)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纳税人为委托人)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16·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关于从量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确定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C.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D.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答案】 AB
【解析】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 计算增值税时,对视同销售等无销售额的按平均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同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一致)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 &"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例17·多项选择题】 下列对于消费税计税依据表述正确的是()。
A. 投资入股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B. 白酒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单独计价的也应该缴纳消费税
C. 白酒生产企业向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D.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该分别计征消费税
【答案】 ABC
【解析】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该按*高销售价格征税,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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