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狭义的“习得”和“学习”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举一个不一定十分贴切的例子,我们不妨把“学游泳”和“学外语”做一个类比。记得小时候,我们那里的孩子夏天经常去河里或水塘里玩耍,都是不知不觉学会了游泳,这和“习得”相似,是下意识的。现在城市的孩子都到游泳班去学习,首先听教练讲解要领并在游泳池外练习动作,然后慢慢地下水体会,这和有意识的“学习”相似,从有意识地学习动作过渡到下意识地习得动作。
我小时候也是在不知不觉中学会了游泳(习得游泳),但划水姿势不是*科学的,也不会换气。后来在游泳池边听了游泳教练讲解的动作要领之后,学会了换气(学习了相关知识),速度和距离都大幅度提高(学习加习得)。这种“下意识”和“有意识”的学习和语言习得中的“习得”和“学习”在性质上应该是一样的。“学习”和“习得”只是达到*终目标过程中的两种方式。学习的知识通过实践便会逐渐内在化,从而在自然生活中变为习得。也就是说,学习的知识也会渗透到习得的知识中去。两种方式所获得的能力和知识之间会互相影响。非正式的习得和课堂上的正式学习可以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第三,在中国这样的外语学习环境里,采用Krashen意义上的二语习得显然不行。我们只有靠改进学生学习外语的效率。“学习”过程虽然有“教”与“学”两个方面,但是“学”是主要方面;这是因为,“教”的语法规则只有被学习者内化后才能转变为学习者的真正语法能力。用“学”的规律来指导“教”的方式。在“学”的研究方面,不仅要研究语言学习者的自身特点,如个性特征、学习态度、语能和动机等,而且还要考虑汉语对学习英语时可能带来的正、负迁移。尤其要注意加强学习(书面)向习得(听说)的转变问题。
5.2二语语言能力与普遍语法
随着生成语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从普遍语法的研究思路研究Dulay,Burt和Krashen提出的所谓“协调者”(organizer)(1982:54),即人类的心智系统和语料在二语习得过程中的关系问题。普遍语法的基本观点是,人类大脑中有一种专门的“语言能力”,这种能力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均等的,它是人类遗传结构的一部分,通过具体的语言经验构建习得者的内部语法,而内部语法是人们理解或产出话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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