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巨项目的决策过程十分必要,但也不能够无限制、无区别地进入所有的决策领域中去。例如,具体的方案或者技术论证属于专业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公众对具体的技术领域知之甚少,即使其参与也难以保证所提意见的科学性,反而会影响到决策的质量。因此,巨项目决策的公众参与更多的是提高项目的公众可接受度的问题。而接受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三个方面:巨项目决策者愿意在多大程度上与公众分享权力;巨项目决策中的哪些问题是允许公众参与的;公众参与的形式是什么。这应该视每个巨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在这里就不作过多的阐述。
其次,巨项目决策的公益性体现在项目收益的公众分享上。巨项目的收益,绝不仅仅是一般项目管理中的经济收益,不能够只着眼于项目本身财务的盈亏,而应该实现社会收益、**收益的*大化,实现社会大众对项目成果的分享。
那什么是巨项目中的公共利益呢?对此问题,学界的观点各不相同。亨廷顿就认为公共利益就是公共机构的利益,也有人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个整体中大多数人的利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则认为它是一种共同的社会偏好。对于巨项目来说,项目影响范围内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无障碍地被所有人(无论等级高下、贫富贵贱)公平分享的。是否符合这种利益及其分配机制是判断巨项目决策��益性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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