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全球众多发展中**之所以如此突出强调一切**应当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面对当今现存的各种国际经济立法,包括形形色色的国际经贸“游戏规则”,国际弱势群体固然不能予以全盘否定,但也无力加以彻底改造,当然更不能全盘接受,服服帖帖,心甘情愿地忍受其中蕴涵的各种不公与不平。对待当今现存的各种国际经济立法,正确态度理应是:以公正、公平为圭臬,从争取与维护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利益的视角,予以全面的检查和审查,实行“守法”与“变法”的结合。凡是基本上达到公正公平标准,符合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的,就加以沿用、重申,就强调“守法”;凡是违反这种需要的,就要强调“变法”,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据理力争,努力加以改订、废弃或破除。
由此可见:
**,要求改革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并非单纯是一种政治口号或政治理念。它实质上同时也是要求“变法”的法律理念、法律信念和法制奋斗目标。五六十年来国际弱势群体追求实现“变法”的理念、信念和奋斗目标,尽管前途多艰,曲折崎岖,但矢志不渝,持之以恒,毕竟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走上了逐步“吐故纳新”和“除旧布新”的道路,使国际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改变了完全无权、听凭国际强权**任意摆布的处境。
第二,现存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蕴含着各种不公与不平,当代强权**往往拒不遵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凭借自己经济实力上的强势,一意孤行。可以说,“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这一警语不但是当年弱肉强食境况的法律概括,而且在当今也未完全失去法律现实意义。在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现存体制和法制下,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苛求国际弱势群体全盘地、无条件地、**地“守法”,而不奋���力争改变、消除现存的显失公平的诸般“游戏规则”,努力为“变法”鼓与呼,这当然不符合当代任何正直法律学人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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