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投资者教育
一般来说,投资者教育(Investor Education )可理解为针对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性社会活动。一个相对完善的多层次投资者教育体系至少应该由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民间投资者教育机构、投资者权益组织等组成,它们互为补充、协调统一。
投资者教育可以传授投资知识、传播投资经验、培养投资技能、倡导理性投资观念、提示相关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权利及保护途径,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素质,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投资者教育”总体上具有如下三个基本内涵:
**、从*终目的看,投资者教育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教育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如果说投资者保护是“皮”,那么,投资者教育就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纷纷选择离开市场,那么投资者教育无异于缘木求鱼。投资者教育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实施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投资者保护这个基本目标。
第二、从根本任务看,投资者教育重在培育理性而成熟的投资者。投资者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让投资者做“明白的投资人”,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等综合素质。在我国证券交易参与者的构成中,个人投资者将长期占绝大多数。相对于成熟市场和机构投资者而言,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方面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比较欠缺、证券交易风险意识相对淡薄、投资理念也不够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所以需要通过持续不断、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培育理性健康的股市文化,加快市场投资者成熟。
第三、从发生作用的原理看,投资者教育离不开投资者的自我教育。投资者教育是一个外部力量,*终能否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将之转化为投资者的内在需求,进而引导投资者主动参与教育、自愿接受教育,*终形成投资者自觉主动地进行自我教育的良性循环。
二、投资者教育由谁负责
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社会生产消费品可划分为纯公共、准公共和私人物品三类。纯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私人物品由市场供给。
投资者教育更多地属于准公共物品,具备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等属性。投资者教育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的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地参与资本市场,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自我调节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投资者教育应由非营利性机构负责,是与某些营利性中介机构为推广自己的服务产品而提供的信息不同的。国际证监会的组织原则中规定投资者教育应该是公正的、非营利的,那么就应该由非营利组织来进行这项工作。投资者教育*根本的属性是公共服务,从理论上说,政府相关部门在投资者教育中起支配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投资者教育的组织实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体制和机制,由各实施机构共同承担,分工合作,扬长避短。
从投资者教育的供给方面看,它并不具备纯粹的公共物品的特征:接收教育的投资者越多,需要的教员就越多,校舍就越大,因此成本也就越高。当然,在超过一定的规模之后,教育具有刚性成本的特征。但从消费方面来看,教育具有一些公共物品的特点,因为教育的报酬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其报酬远远超过了受教育者个人,并且,教育的性质越接近于公共物品,相对于整个社会的那部分报酬来说,受教育者个人获得的报酬份额就越少。
2000 年,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1. 提高全社会的投资者教育意识,宣传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职能和教育方案;
2. 普及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例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3. 解释和宣传证券期货监管方面新的政策法规;4. 推行风险提示和风险教育,特别是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制度以及今后推出创业板或其他新产品时,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各类风险;5. 提高投资者保护权益的意识,包括如何防止证券欺诈、争端解决途径以及普及对证券法律法规的认识;6. 普及金融投资知识。
投资者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提示风险,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买者自负”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投资者自身应树立买者自负的观念,二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要充分揭示风险,三是通过健全制度、有效监管为买者自负原则的落实提供保证。
因此,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富有成效的投资者教育会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政府可以考虑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投入、政府补贴等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有关各方参与到投资者教育中来。
要更多地吸引市场主体参与进来,激发其进行投资者教育的积极性。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更多的是进行社会责任投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对具有创新型金融产品、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可以考虑让投资者教育工作做得很好的券商先行先试。对一些可能带来商业利益的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新型金融业务,依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基础性的投资者教育与新业务试点“捆绑”操作,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主体统一研究、开发、推广。
三、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原则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下设的技术委员会专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设定了六项基本原则:(一)投资者教育应有助于监管者保护投资者;(二)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三)投资者教育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相反地,它可以有多种形式,
这取决于监管者的特定目标、投资者的成熟度和可供使用的资源;(四)鉴于投资者的市场经验和投资行为成熟度的层次不一,一个广泛
适用的投资者教育计划是不现实的;(五)投资者教育不能也不应等同于投资咨询;(六)投资者教育应该是公正的、非营利的,应避免与市场参与者的任
何产品或服务有明显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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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提出,“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地融入到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强调合规性,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必须守法合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金融产品必须满足合规的基本要求,必须履行风险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这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前提条件。
二是金融产品的销售机构要忠实履行适当性义务,避免金融产品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错配。应当禁止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非自愿或不知情地参与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三是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明确地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忠实履行风险揭示和产品信息告知义务。事后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签订书面承诺,以求免责。
四、投资者教育体系的动态性
投资者教育体系又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它随着资本市场、投资者状况等客观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方便起见,可以将投资者教育体系分为三个阶段,即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阶段。
初级阶段,强调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初步建章立制,形成有关投资者教育的部门规章或工作指引,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建立投资者教育相关的机构和组织。重视风险教育,如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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