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准则实施对利润调节的约束
1.约束企业通过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
在原有的准则体系下,企业常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当企业的盈利上升时,多计提减值准备,待盈利下降的时候通过转回减值准备使利润保持上升趋势,甚至实现扭亏为盈。新准则中明确了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资产的时候再把减值准备一并转出。这就使企业不能再以减值为手段进行利润调节。
2.约束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利润调节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实施*终控制的一方来看,*终控制方在企业合并前及合并后能控制的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代表的是在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
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就会出现利用合并重组进行盈余管理,人为操纵利润,使利润可信度下降的情况。新准则规定放弃公允价值,而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对于利润的操纵,提升了利润的可信度。
3.约束企业通过选择合并范围进行利润调节
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母公司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没有拥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法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实施有效控制时,这些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也应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由此可见,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把股权比例作为硬性要求,而是更关注实质性控制。这样,一些经营业绩不好的子公司也被纳入合并范围,避免了通过降低控股比例剔除经营业绩不好的子公司来粉饰报表的利润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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