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的种类及监护人的范围。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方式一般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三种。
①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指定产生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的规定,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时,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③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通意见》第10条对之进行了具体化: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其他职责。
4.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失踪时间一般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③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半年。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后,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扶养费用等,有权以代管人身份参加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等。财产代管人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管权,恶意损害失踪人的利益。
(3)对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代管人应将所管财产及其收益归还本人并报告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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