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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2014最新版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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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2014最新版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专用教材)

  • 作者: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教材审定委员会
  • 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 ISBN:9787503542992
  • 出版日期:2010年04月01日
  • 页数:225
  • 定价:¥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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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宏章出版·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专用教材:法律(2014*新版)》涵盖了农村信用社考试的所有科目,不仅包括经济、金融、会计、审计、法律等基础知识,还包括计算机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等,内容丰富、**突出,所有知识体系均参照考试要求,精心梳理理论体系、合理安排相关内容,切实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是真正符合各省地市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的一套学习用书。 宏章出版·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专用教材:法律(2014*新版)__中共**党校出版社_
    文章节选
    (1)监护的种类及监护人的范围。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方式一般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三种。
    ①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指定产生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的规定,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时,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③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通意见》第10条对之进行了具体化: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其他职责。
    4.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失踪时间一般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③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半年。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后,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扶养费用等,有权以代管人身份参加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等。财产代管人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管权,恶意损害失踪人的利益。
    (3)对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代管人应将所管财产及其收益归还本人并报告财务账目。
    ……
    目录
    **章 民法
    考试要点
    **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主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五节 物权
    第六节 债权
    第七节 民事责任
    典型考题解读
    过关强化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条
    第二章 合同法
    考试要点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合同法分论
    典型考题解读
    过关强化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条
    第三章 公司法
    考试要点
    **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五节 公司的债券
    第六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清算
    第八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节 股份有限公司
    典型考题解读
    过关强化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条
    第四章 证券法
    考试要点
    **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典型考题解读
    过关强化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条
    第五章 票据法
    考试要点
    **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第五节 汇票
    第六节 本票与支票
    典型考题解读
    过关强化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条
    第六章 银行法
    考试要点
    **节 **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典型考题解读
    过关强化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条
    第七章 税法
    考试要点
    **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典型考题解读
    过关强化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条
    第八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考试要点
    **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典型考题解读
    过关强化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条
    附1: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附2: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X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法律》试卷
    参考答案及解析
    Y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法律》试卷
    参考答案及解析
    编辑推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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