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有关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建筑法的内容包括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围绕这些内容,**还出台了其他一系列的配套规定。本书以下的部分,即主要根据建筑法的内容划分,将相关的法律文件分作建筑许可、发包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质量管理以及**生产等部分。此外,我们在正文中还为建筑法配备了专业提示。
本部分收录的主要是与建筑市场监管的一般性问题有关的规定,涉及执法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在建筑领域内有权实施行政处���的,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外,还有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有关建筑行政处罚实施的程序规定,1999年建设部出台的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2007年建设部发布,建立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
与此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也需要接受监督。建设部(建法[1993]第105号)即对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作了规定。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建设部稽查办负责受理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的各种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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