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旨在探讨,性别平等在法律文本上已经确立后的今天,为什么性别歧视还那么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本书从性别歧视的法律起源入手,揭示了法律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立划分的二元结构,从而揭示了性别歧视与这一二元结构的同构性。根据这一认识,本书认为,私人领域的性别平等并不会随着性别平等原则在公共领域中的确立而自动实现;相反,公共领域性别平等的法律效力反而会因为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而得以削减。因此,简单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而必须是从男权法律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结构人手。解决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首先必须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划分标准,实现以事物的性质代替以家庭为物理参照。但是,文章通过对传统上被视为私人领域中的性权利、家庭暴力以及婚姻性别基础的分析也表明,私人领域的性别歧视并不能通过私人领域本身的建构而自足,相反,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恰恰是因为女性在公共领域中建构力量的缺失,尤其是因为女性在法律上的“失语”。因此,*终破解性别歧视的难题则不仅仅是改变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标准,而且还必须是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性别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