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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法学文库—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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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法学文库—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

  • 作者:黄国昌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128596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481
  • 定价:¥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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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经过近年来三次大幅度修正后,已呈现崭新的面貌。毋庸置疑,新民事诉讼法学的成型,是过去数十年台湾地区学者苦心研究积累的产物。本书收录了作者在此研究成果基础上,针对“证据收集权”、“举证责任”、“证明妨碍”、“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诉讼”、“争点效”、“民事第三审上诉之变革”以及“假处分的战争”等热门而重要的议题所陆续发表的12篇论文。书中除了采取传统的法教义学以及比较法的观点外。更透过法律经济分析的视野以及实证研究的考察,对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检讨,并提出了新的见解。
    文章节选
    **章 比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当事人图像——由审理基本原则、证据搜集权及证明度切入
    一、导言
    (一)序曲
    1992年的秋天,一个来自典型传统大陆法系的学生小马,在美国学习了law school的民事诉讼法课后,向来自不同**的同学诉说其*近的烦恼:小马的家中*近发生了火灾,原因是客厅中处于待机状态(standby)的电视,突然起火燃烧,导致全家财产付之一炬。①
    嗜讼的美国同学Marcus,马上建议小马告那个该死的电视制造商,诉请损害赔偿。小马说:“我也想告,问题是即使依商品制造人责任(productliability)诉请,我如何证明瑕疵存在,该瑕疵与起火有因果关系,连家中财产之存在及价值,我都不知该如何证明。”Marcus回道:“你显然白学民事诉讼法,起诉后依Discovery要求被告开示其关于该商品的设计及制造资料,以及有关其商品行销后所发生的类似意外的抱怨资料着手啊。。而且��才课堂才提到,民事的证明度(standard of proof)只要求证据之优越(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又不要求超越合理的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doubt),应该没有那么困难才是。”小马白了Marcus一眼,冷冷地说:“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证据搜集权,被告没有义务提供那些资料给我;而且,我所必须负的证明度,以英美法系的词汇,系几乎相当于超越合理的怀疑,必须使法官确信我所请求的要件事实为真实存在。”
    ……
    目录
    **部分 当事人之证明权与举证责任
    **章 比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当事人图像——由审理基本原则、证据搜集权及证明度切入
    一、导言
    二、两大法系的审理基本原则
    三、证据搜集权
    四、证明度
    五、改革方向的轨迹——代结论
    第二章“证明度”——比较法下之观点
    一、导言
    二、比较法下的考察
    三、历史发展分歧的解释
    四、两大法系持续采取不同的证明度的解释
    五、结论
    第三章 阶段的举证责任论——统合实体法政策下之裁判规范与诉讼法观点下
    之行为规范
    一、绪言
    二、举证责任之概念与分配原则
    ——以日本法及美国法之比较为**
    三、台湾地区法下举证责任概念与功能之再省思
    四、具体问题之应用
    五、结语
    第四章 事证开示义务与举证责任——由台北地方法院2000年简上字第815号判决出发
    一、判决概述
    二、问题焦点
    三、不利事证之开示义务
    四、“举证责任”与“事证开示义务”
    五、本判决之再检讨——代结论
    第五章 证明妨碍法理之再检讨——以美国法之发展为借鉴
    一、绪言
    二、台湾地区法上之证明妨碍
    三、美国法上之证明妨碍
    四、重要问题之检讨
    五、结语
    第二部分 程序保障与判决效力
    第六章 诉讼参与及代表诉讼——新“民事诉讼法”下“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平衡点
    一、“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紧张关系
    二、诉讼参与之扩张及充实
    ……
    第七章 第三人撤销诉讼——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事后程序保障机制
    第八章 共有物返还诉讼之再考——代表诉讼法理与事后程序参与之联结与交错
    第九章 新“民事诉讼法”下之诉讼标的图像:诉讼标的相对论的再构成——以法官之阐明义务、当事人之程序利益与证明困难之交错为**
    第十章 争点效之第三人效力——由“*高法院”2000年台上字第2305号及2000年台上字第2088号判决出发
    第十一章 为谁存在之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对新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三审许可上诉制之评析
    第十二章 单纯不作为与容忍不作为假处分之竞合——评“*高法院”2003年台抗字第532号裁定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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