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1996年3月全国人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治国方针;同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就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再次作出决议。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深刻影响世纪之交我国建设与发展的大事。从理论上弄清,在实践中处理好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治”是对“人治”而言的。由于我国历史上法治传统薄弱,解放后几十年来我们又对法治重视不够,为之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客观形势进一步呼唤法治。十多年来,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和积累的问题说明,发展经济和教育,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能够化解和缓和许多矛盾,但还有许多矛盾只有靠法治才能解决。这是由于法律具有规范化、制度化的效能,它通过规范各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能够从根本上*终回答和落实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如何合理、有效和**地解决社会矛盾问题。正因为法律具有如此效能,所以当**提出“依法治国”方针后,很快就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接受。但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