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总论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例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劳动关系、经济合同关系、专利关系和商标关系等,受相应的财政法、金融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确认和调整时,都将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上述关系都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下: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基本、*必需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各种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被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被称为义务主体。
(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
(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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