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编**章以“任务和基本原则”为题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从“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章名来看,该章的内容应当只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因此,除了第1条和第2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务以外,其余第3—17条所规定的都应当被推定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第3、4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第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第5条);依靠群众原则(第6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6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6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7条);检察监督原则(第8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9条);两审终审原则(第10条);审判公开原则(第1 1条);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ll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12条);陪审原则(第13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第14条);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得追诉原则(第15条);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第l6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第17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一些已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没有规定,例如,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2)对一些基本原则未予彻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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