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犯罪控制自视
“控制”一词有两重含义:一是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即操纵、驾驭、遏制;二是使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犯罪控制”就是使犯罪不超出一定范围或使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即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应当说,这是“犯罪控制”一词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犯罪学界不使用“消灭犯罪”甚至不简单使用“犯罪预防”一词的由来所在。“犯罪控制以犯罪无法消灭为前提,也是一种不得已的理性选择��”目前,“犯罪控制”的提法因其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已经为我国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学者所接受。
关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关系,有学者称犯罪控制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或过程中采取的不使犯罪行为继续发生或再次发生,并防止犯罪数量和质量超出正常范围(或日社会能容忍的范围)的硬性**手段。犯罪控制着眼于对犯罪场④(现实场和心理场)的控制,主要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犯罪目标,减少犯罪机会,加大犯罪的风险和代价,强化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以及一般公众对**权威以及刑罚的畏服,促使人们对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遵守与维护,从而把犯罪控制在正常范围内。犯罪预防是指对犯罪的事先防范活动,具体说是指旨在消除犯罪原因,避免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组织和管理、建设与发展活动。犯罪预防着眼于犯罪原因的消除,主要目的在于使犯罪无从发生。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对犯罪的积极避免和主动出击,后者是对犯罪的被动防守和事后处置。①笔者认为,区分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均不大,而且两者也难以区分,犯罪事先预防措施同时也是在控制犯罪,犯罪的事后控制又何尝不是在预防犯罪,如果说两者有区别也仅仅是表达的角度不同而已,犯罪控制从犯罪的规模出发,犯罪预防从犯罪的时间出发。前述两者的区别可以视为狭义上的区别,在广义上,犯罪预防可以包括犯罪控制(前述主张区别两者的学者持如此观点),②犯罪控制亦可以包括犯罪预防。本书在广义上使用的犯罪控制这个概念,它包括犯罪的事先控制(狭义的犯罪预防)和犯罪的事后控制(狭义的犯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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