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一位美国教授告诉我,在美国法学院里,越来越多的教授拥有经济学的学位或背景。而我自己,也在不知不觉中买了不少有关法与经济学方面的书,这表明潜意识中我对此是有兴趣的。恰好在社科院的一次课题研究中,我结识了经济所的袁刚明研究员,并与他发展成为亦师亦友的关系。2003年,承蒙他的引见,我顺利申请上了经济所的博士后。两年多下来,自己大体上沿着如下思路读了些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
在这些阅读中,一些学者的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如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某人“未接受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法律问题同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这种关系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着”。“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流的法律工作者” 。还有法官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而艾克曼对运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法律学说的评价是:“这种思想路线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而产生的效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智的评价。这种分析是特别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