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组织卖淫罪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认定
(二)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二、强迫卖淫罪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认定
(二)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认定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认定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一)“引诱幼女卖淫”的认定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六、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的认定
(二)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七、嫖宿幼女
(一)“嫖宿幼女”的认定
(二)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强奸幼女行为的区别
(三)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九、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检索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2001年6月11日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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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
〔裁判文书〕
〔渗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