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放火罪
**百一十四条①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一十五条**款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放火”的含义及认定
所谓放火,是指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二)“危害公共**”的认定
放火罪对公共**的危害通常表现为,根据放火焚烧的对象性质及其所处的环境,已经造成或者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焚烧的后果,有的还同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由于放火罪总是始于焚烧财物,财物不燃烧就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放火案件是少见的。是否危害公共**,是放火罪与其他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如果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一般不构成放火罪;但如果危害了公共**或者使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同样构成放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