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制度、就业政策与就业形势
**节 我国的就业制度
一、我国就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的社会劳动,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都可以视为就业。
根据这一定义,一个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就可以被认为是劳动者实现了就业: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
(2)所从事的是某种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3)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
在实际生活中,就业的概念还必须对法定劳动年龄的界限、从事社会劳动的时间长度和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际劳工统计协会规定,各国可根据国情确定劳动年龄的上下限、劳动时间的长短和工资的*低限度。
凡在劳动年龄之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算是就业:
(1)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2)有职业而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度假、旷工或气候不良、设备损坏临时停工等原因而暂时没有作;
(3)自己当雇主或营业,包括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工厂,工作时间相当于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没拿报酬,也算就业。
下述情况不属于就业范畴:
(1)童工;
(2)不以获得收入或盈利为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80年,统包统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解决旧社会**的400万失业人员及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问题,我国政府提出逐步实施统一调配劳动力的措施,但在具体招工用人过程中,仍允许各单位自主选择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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