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篇
**章 经济法总论
**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产生
根据现有历史资料,“经济法”一词*早见于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所著的《自然法典》。在该书中摩莱里描述了一系列理想社会的法律草案,其中就有“分配法或经济法”,但其内容主要是假设一种理想中共产主义条件下的产品分配规则。显然摩莱里所讲的经济法与我们所讲的奠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经济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1843年,法国的德萨米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中也提及“经济法”,其内涵与摩莱里的“经济法”
内涵基本相近。1865年法国**的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在其《工人**的政治能力》中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并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与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从提法上看,蒲鲁东的论述已经相当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然而仔细考察便不难发现其中充满空想成分,主要是为了鼓吹其“永恒公平”的理念,因此与其前人一样,并未探究到经济法的真正内涵。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真正孕育诞生于世界大战的阵痛之中。**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为了集中全国的经济潜力为其战争机器服务,颁布了一系列**干预经济的法规,其中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在这些法规中,确立了**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干预权,**成为该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这对传统市场经济长期奉行的自由放任主义是一次重大突破。以**作为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经济法与强调个体本位的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又由于其关注整体经济运行结构和总量调配而有别于传统的行政法。这一法律现象开始为德国法学界所关注,并自然地将其与战争联系在一起,称之为“战时经济统制法”。然而到了战后,这些经济法不但未曾消失,反而发展得更加迅速,**对经济的干预也由战争物资领域延伸到整个国民经济领域。随着民主制度的确立,政治**对市场经济这一干预权也获得理论上的一定认可。人们开始认识到这些经济法并不简单地服务于战争,而是有其更为深刻和复杂的社会经济根源。基于实践的积淀与理论的偏好,德国学者率先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现象进行研究并大量著述。“经济法”这一法学的新生儿开始了其不平凡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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