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合同法概述
案例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案情简介
1995年,经某市新城工商局同意,133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新城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两年管理费和摊位费。新城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代款。1996年元月,新城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需求,将该133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场地。同年4月再次将133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市场东面,9月又移至不属于新城工商局所有的“金海电器市场”。这三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133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133户个体户斥至法院,请求新城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新城工商局则认为其与133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问题梳理
在本案中,相对于133户个体户而言,新城工商局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城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新城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城工商局与133户个体户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关系还是民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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