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立政策是当前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热点。所谓竞争中立,指的是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具有国企身份的企业,不应当因其所有权性质而获得优于市场上其他企业的便利和优惠,**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持中立态度。在传统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中,这一规则尚未被重视,原因在于传统国际贸易规则框架的制定者其国内经济体系的支柱是私有企业。当旧的规则制定者面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经济体通过国有企业实现经济腾飞的现实时,发现在国际贸易中,本国私有企业无���与带有各种源于政府的竞争优势的外国企业公平竞争,而旧有的规则体系又无法为这种损失提供足够且有效的救济手段。因此,将竞争中立规则纳入其中的新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应运而生。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国有企业在经济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短期内仍无法取代,因此在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下,我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急剧恶化。同时,由于竞争中立规则能有效打击新经济体的对外贸易和投资,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当今,被作为国际竞争的武器而滥用的情况愈演愈烈。因此,我国需要严肃面对这一规则。 难能可贵的是,应对方略上,作者并没有采取狭隘的保护主义进路,设计对抗性的方案,而是继续坚持自由开放的进路,将竞争中立规则的规制压力转化成国内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的动力,在大方向上遵从历史趋势,通过构建更加公平的国内竞争环境的方式,降低被竞争中立规则所制裁的风险,进而争取国际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