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章人性、社会和法
——兼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
**节人性
第二节社会是人性的展开
第三节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四节法
第二章法哲学和行政法学
**节何为法哲学?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科地位和功能
第三节行政法的调整机制
第三章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法治模式
**节治国需要良法
第二节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p>前言<br /> **章人性、社会和法<br /> ——兼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br /> **节人性<br /> 第二节社会是人性的展开<br /> 第三节人类命运共同体<br /> 第四节法<br /> 第二章法哲学和行政法学<br /> **节何为法哲学?<br />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科地位和功能<br /> 第三节行政法的调整机制<br /> 第三章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法治模式<br /> **节治国需要良法<br /> 第二节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br /> 第三节我国依法治国实现的决定性条件和形式<br /> 第四章法治意识<br /> **节一般意识<br /> 第二节法治意识<br /> 第三节法治意识的建立和培育<br /> 第五章法治思维<br /> **节法治思维是一种底线思维<br /> 第二节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br /> 第三节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br /> 第四节法治思维是一种契约思维<br /> 第六章法治思维与哲学思维<br /> **节哲学思维及其特点<br /> 第二节哲学思维的功能<br /> 第三节哲学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br /> 第七章**权力结构和行政法的产生<br /> **节关于行政法的产生<br /> 第二节行政法产生的事实基础<br /> 第三节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br /> 第四节行政法产生的法制基础<br /> 第八章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研究<br /> **节市场经济的特性和政府职能的转变<br /> 第二���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与逻辑体系<br /> 第九章法治政府的意义及建设<br /> **节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关系<br /> 第二节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br /> 第三节依法行政的认识论方法<br /> 第四节法治政府的思想建设和培育<br /> 第十章政府法制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br /> **节政府法制的基本原则<br />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br /> 第十一章行政决策研究<br /> **节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br /> 第二节如何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br /> 第三节行政决策的问责及纠错机制<br /> 第十二章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br /> **节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br /> 第二节公共权力论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br /> 第三节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br /> 后记</p> <p> </p>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 前言
这里讲的法哲学与行政法学,都并非是系统的、完整的论述,而是指其中的若干问题,或说是零零碎碎的随笔而已,主要是想研究怎样才能成为真正的法治政府,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是政府法治问题。
首先,这里涉及的是究竟什么是"法治"?有的学者回答说:法治就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因为"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理**,法是一种用来治理**的工具,这种"法治"的主体是以"君主"为代表的**机关,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指治理**的准则是法律,其主体是人民,而治理的对象是既有人民自身也有可能是掌握近代**权力的"当权者"。"以法治国"凸显的是法律的"工具理性",而"依法治国"凸显的是法律的"价值理性"。
一个"以法",一个"依法",一字之差,同一个"法"的本质就变了!不仅功能不同,而且法的主体也各异了:即一个是"统治工具",一个是"治国准则";一个是"君主",一个是"人民"!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重器"就是重要武器、重要工具。笔者认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和秩序。用这种行为规则和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它就成了"准则"和"工具"。因此,不能说把法律当成工具其性质就变了,也不能把法律的工具意义和价值意义割裂开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是依据法律规定来治理**,这时的"依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仍然具有工具的意义。法律不是目的,而是工具、手段。
其次,有的学者之所以对"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作上述理解,是认为"以法治国"就否定了"法律至上"的原则。说"要确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必须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因为它是实现现代法治的观念基础"。
法律的至上性,是讲法律作用的**性、*高性和权威性。但是正如任何真理一样,它既具有**性、又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是一对比较级概念。"法律至上"是同一切行为规则比较来说的,即在一切行为规则中法律规则是*高的,其他规则都必须服从它,除此而外它不是*高的、至上的。在当今"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强调法律的至上性是必要的,但不能将它**化。应该承认法律既是至上的,又是不至上的,否则就把法律形而上学化了;法律的至上性只表现在它同一切行为规则的比较中,如超越了这个范围,它就不是**的、至上的。比如,任何法律都是由人来制定和执行的,这时它与制定和执行它的主体来讲,就不是至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