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
政府部门对物流行业信用问题进行规制的职责和**在于:
(1)以全国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正式实施为契机,广泛征求发改委、商务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各部委、行业协会、物流及工商企业代表的合理化建议,尽快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条例》的失信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为第三方物流业的信用规制提供依据和保障。
(2)参考国际相关规则、标准,尽快制定出比较全面、翔实、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物流业务经营资质管理规则》,实行物流企业业务经营资质认证制度,将服务能力低劣的物流供应商驱逐出市场,以提高行业整体的履约能力。
(3)借鉴国外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经验,制定针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征信与信用等级的评价规则,明确规定信用信息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法和途径,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和披露的范围、权限、程序,确定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使用规定的责任方的处罚条件;同时,明确规定从事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体、原则和评价方法,规定信用评价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规则制定推动物流业征信与信用等级���价工作的开展,*大限度减少市场供求双方的信息偏在情况的出现,为遏制失信行为出现创造条件。
(4)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帮助协会组织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在保持协会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将部分原属于政府管制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下放给行业协会,并对协会组织从事信用规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四)行业协会自律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性组织,是由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相关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团体。
物流业协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对企业进行信用规制,较之政府具有以下优势:
(1)在监督交易行为上比政府部门更专业。
(2)所做出的裁决比政府部门或法院做出的单纯的责任认定更为精细。
(3)能够保守那些不宜传达给政府的商业信息。
因此,即便是在功能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在降低取证和执行成本方面,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仍可发挥重要作用。
(五)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是一个非常广大的群体,包括消费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方面面的力量。社会公众在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中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物流供应商信用行为选择的监督,还表现为对政府管制者行为、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节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