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制度,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集邮票品经营者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集邮票品经营场所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办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办法活动的相关物品。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经审查发现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 对制售虚假邮资凭证、集邮票品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发布��费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集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受理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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