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捞实务与法律/法学特色专业系列教材》:
纯救助是具有较长历史的海上救助形式,也是一种*为典型的或狭义上的海上救助。由于在纯救助情况下不存在救助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争议,随着海上通信和搜寻技术的发展和便利,真正意义上的纯救助逐渐减少并被契约救助所取代。但是,纯救助仍得到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承认和保护,救助人、被救助人和其他有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然适用于该救助作业的海难救助的法律确定。
对于纯救助的法律性质,主要有特殊行为说、法律行为说、准契约说、无因管理说和不当得利说,其中以准契约说*为有力。
契约救助是指在海上危险发生时,救助方和被救助方签订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方式。在契约救助中,救助人的救助报酬往往按照“无效果一无报酬”的原则确定。契约救助是当今海难救助中*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在海难救助历史实践中发展起���的“无效果一无报酬”原则也得到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肯定。例如,我国《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海商法》第182条以及其他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1910年救助公约》第2条以及《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也做了类似规定。根据该原则,救助人必须对财产救助成功,才能以该获救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救助人的救助报酬;如无财产获救,救助人也就无权获得报酬。救助报酬是以获救财产作为基础的,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价值,否则救助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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