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惩罚论:以侵权责任法为**》:
侵权法损害填补、惩罚遏制和损害分散三大功能,在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无过失侵权中,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具体而言,由于故意侵权不仅是一种非正义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也是一种对社会无任何效益的纯粹资源浪费行为,而且加害人能够完全控制对此类行为的发生与否。因此,任何社会的侵权法对于故意侵权的法律政策是遏制其发生。其手段除了要求加害人根据矫正正义的要求填补受害人损害外,完全可以像英美**的侵权法那样,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故意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果*终一定要求加害人自己承担,不得分散给社会。各个**的保险法或者规定故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是责任保险的范围,以此为标的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规定保险公司对故意侵权人具有追偿权,目的就是如此。对于过失侵权,虽然任何社会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都不欢迎,但是,基于维护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功利考量,各国的法律政策都对其持容忍态度,损害填补和损害分散成为过失侵权法的主旋律。对于无过失侵权,则在贯彻损害填补和损害分散的基础上,有些**还辅以*高赔偿额制度,以寻求在受害人保护和发展经济、技术之间实现适当的平衡。由此,我们可以建构一个由填补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高额限制赔偿等形成的梯次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以解决现行侵权制度赔偿不足和赔偿过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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