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
(二)市场化竞争因素提升调解服务的质量
政府购买的标准行为模式是“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如前文中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性质界定,政府购买服务中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民事合同。在政府购买医患纠纷调解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引入市场机制促使公共服务机制透明、**、公正,从而实现服务的市场供给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不是任何组织或者机构都可以成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的提供者,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政府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然后政府在审核资质的过程中挑选出其认为*能提供高质量调解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后期的评估工作可以更好地监督调解服务的承担者,评估不合格的调解机构将会丧失继续提供该服务的资格。反过来,在购买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运行中,在了解公众对调解服务的确切需求以后,政府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三)增强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我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我国现行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面对的难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有下列原因。**,调解组织的中立性不够,在我国四大调解模式中,调解组织由于或多或少带有行政色彩,因此调解协议的中立性还受到质疑。第二,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现阶段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由于运行资金无法很好地保障,不能很好地留住**的调解员,造成人才流失。同时,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当地的调解组织没有资金为调解员开设培训课程。种种状况都将进一步影响调解的效果。
(四)财政保障
政府购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可以解决的*大问题之一就是经费上的支持,现阶段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不向相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的拨款作为运行资金,但难免有所限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首先,中国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政府有限的财政能力是既定事实。其次'并非所有的地方政府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和制度建设都有足够重视,思想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必然致使现实中的在财政支持方面的力度不足。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经费支持制度需要在严格的制度规定和弹性之间把握好平衡,严格的规定便于通过对经费的监管监督医调委的工作,但是规定过于严苛和死板可能造成资源的错配和烦琐的行政工作,财政支持的弹性规定则有利于应对紧急突发状况,使行政工作更为灵活。
九、政府购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模式构想
如前文所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其他领域有较多实践经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是化解医患矛盾、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作为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方式之一,对于推进地方法治化建设有长远意义。政府购买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得以长期持续性发展的重要财政支持。但就其长远的发展趋势而言,其自治性与依靠**各种制度保障下的发展状态,以及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仍与人民调解组织本身的民间性有一定的矛盾。购买模式中包含政府购买医患纠纷的服务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供求机制、运行方法、激励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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