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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5年: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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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5年:中英文对照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0835483
  • 出版日期:1999年06月01日
  • 页数:893
  • 定价:¥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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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
    二、本汇编汇集了1995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55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
    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文章节选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务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目录
    一、宪法类
    **机构
    二、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债权
    商法
    三、行政法类
    总类
    公安
    教育
    文化、体育
    卫生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
    海关
    四、经济法类
    税务
    金融
    工业
    能源
    交通
    民航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物价
    五、社会法类
    六、刑法类
    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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