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告知与知情选择之法学概论
**节 概论
一、**告知与知情选择的法学界说
**告知,是指作为**行为主体的**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方)在**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以及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其亲属(以下简称患方)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依照《执业医师法》和《**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是医方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说明)义务。
知情,是指作为**行为客体的患方在**活动中获取、知悉有关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以及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也叫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重要决策、政府重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实际上包括了知悉和获取这两层含义,知悉即主观上知晓;获取即主动索取。狭义的知情权一般指公民对公共信息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往往与政府信息公开、新闻自由有关。广义知情权所涉及的范围很大,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和法人知情权。因此,知情权不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在**领域,通常所讲的知情权(或知情选择权),属于公民对于有关个人信息,如患者病情、**措施、**风险、**费用等等信息的知悉和了解的权利,属于广义的知情权之一。告知与知情是同一行为过程的两个方面。医方告知目的是为了实现患方的自主选择权。
选择,是指患方在听取了医方有关上述诊疗信息的介绍后,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医方提供的诊疗措施的意思表达——行使权利的行为过程。患方的自主选择是基于医方的告知。行为的结果是针对具体诊疗行为的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从严格的语言逻辑层面还是从临床**现实操作层面上讲,**活动中的告知与知情选择,应当是医患双方互相告知和双向选择的过程。即在**活动中,不但医方须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以及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方如实告知,让患方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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