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三卷)》:
二、权力清单的关键词:检察权运行可视化的具体架构
(一)逻辑起点:限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
权力清单制度本质上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我控制,是检察权公私分明的警戒线。其核心是通过公开检察机关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和行使边界等,为权力运行划定清晰界限,实现检察权规范运行的目标。通过晒出权力清单的方式,明晰自身权力的边界与职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群众切身利益。
(二)主体:框定行使职权的人员范围
权力清单通过对检察官职权的梳理,清理、明确权力范围,减少了检察官越权执法的可能性。为了实现检察权规范运行的目标,必须严格框定检察权行使主体的范围,这是权力清单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检察权的不同性质,���定不同的权力行使主体,如对于逮捕权、公诉权,检察官的权力清单基本可以还原为两个主体:检察长一检察官,应避免行政负责人等介入。对于其他具有检察特性的权力,可以有检察长-主任检察官一检察官三个主体。
(三)层次:职权划分的逻辑顺序
**层次的检察权分解检察权的横向分类,具体可以分为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以及诉讼监督权等。第二层次的检察权是**层次的检察权内容的纵向分类。如侦查权的纵向分类又分为立案权、强制措施采取权、移送审查起诉权等。这一层次的检察权主要体现为办案节点上的“决定权”。第三层次的检察权是实现第二层次的检察权的具体措施,相当于配套的“子权力”。**层次从宏观上厘清了检察官权力和责任,第二、三层次相结合,标注出检察官权力的运行轨迹。
(四)运行要求:全面顺畅
权力清单应着眼于依法优化检察官权力的运行流程,逐步形成清晰、严密、顺畅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解决“谁官大谁说了算”或怕担责任把决定权往上往外推的问题。一是全面,要全面梳理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除越位之权、矫正错位之权、填补缺位之权,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让检察官权力回归本位。二是顺畅,要从规范职权运行的角度,明确检察官权力运行流程,如编制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的执法流程图,将权力运行流程可视化。三是监控,对经审核列明的权力清单要全方位实施监控,确定执法责任,尤其是针对检察官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要加大监督制约力度。三、实践与症结:检察官权力清单推行现状(一)实践样本①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奠定了良好的现实基础:《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检察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内设机构改革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内部组织体系;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形成职责权限明确、规范有序协调的执法办案格局。
2015年9月25日,*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6-19条共计4条,对检察长、检察官、主任检察官、部门行政负责人的权力清单进行了粗线条规定。根据规定,全国暂不设统一的权力清单,由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各级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检察官权力清单,如上海市检察院明确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17项办案职权,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等,除此之外的办案权力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减少至15项,下降70%。深圳市检察院将678项检察职权逐项进行分级授权,主任检察官拥有359项职权,其中34项来自检察长“放权”。根据各省公布的检察官清单可看出,各地权力清单内容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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