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费用的负担
问题的提出
公司设立是公司发起人,即日后的公司股东为取得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公司设立过程中会产生必要的设立费用,这些设立费用的负担问题是公司发起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如果公司失败,那么设立费用应由谁负担,或者说应如何在发起人之间分担呢?
理论通说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在该日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公司并不是客观存在的实体,而是由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按照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组合而成的团体组织。在公司成立后,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公司组织机构来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能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公司的创设就要交由其他人来完成。而他人为创设公司,使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过程便是公司设立。
现行《公司法》将公司的法律类型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不同的公司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设立程序。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又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募集公司资本,法律关系��多而且复杂,因此设立程序也*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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