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论辩策略与技能训练(第二版)/检察业务实训丛书》:
(3)关于错误认识。如果控辩双方仅停留在前述的基于赌局还是骗局产生的认知是否错误的争辩中,则始终难以说服听众和评委。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提出错误认识的概念,例如控方可以认为“明知事实真相而不再为之”即为错误认识,本案巾壬淑贞若明知有人控制瓜子数是**不会参与的,因此这就是错误认识。
(4)关于自愿交付财物。这里实际上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自愿+一个是交付什么足自愿,什么是交付,若停留在概念表层和简单的事实层面,控方就只能说没有反对这就是自愿,他人实际控制了财物这就是交付。辩方则反驳心动不如行动,默许不代表自愿,赌博巾的下注行为不是交付。若再深入一层,采用概念挖掘的方式,则可以进一步定义.控方认为自愿包括事前的默认·辩方则可认为事前的默认必须得到事后的追认才属于自愿,本案王淑贞事后未追认不是自愿;控方认为转移占有即为交付,辩方则可认为转移占有且需排除所有权人的控制才是交付,��案王淑贞作为所有权人始终站在财物边上并未失去控制,因此不是交付。当然.控辩双方可以有不同角度的不同定义方法,控方也可以根据辩方的概念提出新的概念进一步探讨,控制是形式判断还是实质判断,认为本案一拿出财物实质即被王强等人控制,王淑贞已然失去控制,这仍然是交付。在这一轮的争辩中,依旧是概念的有无、严谨,甚至多少,决定了控辩双方的胜负。
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抢劫。因此这道辩题,除了在上述关于是否构成诈骗的前提条件进行争论外,论证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还有另外的构成要件可供分析,即是否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是窝藏赃物。在这些构成要件基本点上并非铁板一块没有探讨争论的空间。例如,关于”窝藏赃物“,事实层面,控方认为保护诈骗所得财物即为窝藏赃物;辩方认为保护自己赢得的赌资不属于窝藏赃物。深入概念层面,辩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窝藏罪是指为他人犯罪所得赃物提供藏匿场所,刑法用语必须遵从体系解释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自己违法所得不能认定为窝藏赃物。控方除了可以举例反驳外,从概念角度可以认为窝藏赃物是指保护违法或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实质占有状态.应当从实质解释出发进行理解。由此,双方概念的界定可能产生进一步争议,体系解释和实质解
I释冲突时如何处理等。
从上述一道辩题的试拆分举例可以充分看出,一场论辩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许多法律概念上,因此概念的挖掘是案例论辩的*重要的基础性策略。所谓概念的挖掘,说直白了,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下定义“的方法。下定义的时候,必须考虑自己的定义除了有利于己方论证外,是否能有效防止对方的攻击。己方下的定义,辩方会怎样同驳,从哪个层面回驳,并做好充分的应对。例如非法占有目的,辩方的基本逻辑是认可定义本身,但从事实层面出发反驳不符合定义,从而又回到事实的争辩呢,还是辩方会直接反驳这种定义的不够严谨,而变成对定义科学性的探讨?只有做到心中有数,定义才能为我所用,变成攻防兼备的秘密武器。
概念挖掘的具体方法和要求:(1)紧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日构成要件的拆分越精细越好;(2)结合案例事实,构成要件中此罪和彼罪、罪和非罪等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地方通常就是需要下定义的地方,争议越大,越需要重视:(3)所下定义需有法律依据,符合法理,且合乎情理,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经过适当改造或在不同定义中的精心选择,能够有效在本案中说明己方立场,反驳对方立场,并有较强的抵抗攻击能力,能够自圆其说;(4)定义要简沽清晰易懂,尽量以法言法语予以表述.忌大段论述或过于学理生僻。可见,这种概念挖掘的过程极其考验一名辩手的法理功底,语育和逻辑能力要求较高。
需要说明的是,一道案例论辩题,有的时候围绕构成要件精细化拆分后的争议焦点众多,因此概念挖掘也众多,关于某个概念的争辩往住可以发展为一个战场的争辩。在日常的训练中,我们要尽可能地多拆分概念,多寻找战场,但在真实的案例论辩中,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时候不可能在一场论辩中展开所有有争议的概念,往往只能选择**展开。关于一场案例论辩如何确定战场及转化的问题,我们将在其后的自由论辩技能中专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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