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苦思
一、神证:蒙昧证明方法的权威
一般来说,人们对某个问题的认识活动有两条通向结论的途径:一条是由别人告诉你答案;另一条是由你自己去发现答案。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人们在解答生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时,往往要请求神灵或先哲的帮助或启示。后来,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才越来越多地依赖自己的力量去发现各种各样的“真理”。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也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也经历了相同的发展轨迹。如果我们认真考察古今中外司法证明方法的沿革,就不难看出这种从他人揭示“真理”到自己发现“真理”的进化。
在古代社会中,人们生活和交往的地域范围比较小,或者说,在同一群体内生活的人口数量比较少。因此,案件的情况一般都不太复杂,案件发生的形式一般也都表现为双方争讼。张三说李四偷了他的牲畜。李四说王五损坏了他的财物。双方发生了纠纷,就去找法官或者其他裁判人员。在有些案件中,法官或者裁断人员仅凭争议双方的陈述很难分辨曲直,而当时人类还没有找到科���的证明方法,只好去求助于神灵的力量。于是,“神证”法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来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简单的方法是向神灵宣誓,并且按照严格的宗教形式陈述案情。例如,按照中世纪欧洲萨利克法律的规定,使用巫术是一种违法行为。假设某甲指控某乙对他使用了巫术,那么某甲就要在法庭上按照特定的程序对神宣誓,并且一丝不苟地使用正确的形式和姿势提出指控。然后,法庭再要求某乙用同样严格的方式做出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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