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第1条 立法宗旨
第1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规范阐释
本条规定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其要旨有二:**,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的合法权益;第二,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在于激励创作和促进文化传播。
关联理论
一、著作权法的立法思想:从模拟技术到数字技术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智力劳动已同经济利益产生了某种关系。毕达哥拉斯、西塞罗等人都曾从自己的演讲或写作中获取过报酬。“据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记载,‘剽窃’这个词是公元一世纪古罗马**讽刺诗人马歇尔创造的”。当时,剽窃虽无法律予以制裁,但被视为一种可耻的行为受到指责。但是,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均采“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之通说,“无传播即无权利”也必是以印刷技术这一传播手段的产生为基础的。
从历史上看,英美法系***早使用“版权”(copyright)一词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copy”和“right”的复合,表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是一种“印刷版权”的含义。印刷版权的产生,其本意是禁止他人对附载作品之物质实体进行复制,其目的是保护版权所有人享有反对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该物质实体的权利,版权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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