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机制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要环节在于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涉及由谁、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确认等问题。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主体
由于认罪认罚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所以,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可以成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确认主体。但因诉讼阶段的不同,故各确认主体确认的效力也不尽相同。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只是一种初步的、非正式的确认。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后果.让犯罪嫌疑人明确认罪认罚的意义,从而作出是否认罪认罚的选择。犯罪嫌疑人如果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既可以客观、完整地记录下讯问及供述的内容和场景,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刑讯逼���。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可以适当简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次数,并适用快速移送机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英国,警察对初次、较低级别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时,可以适用简单警告措施,从而终结案件的处理。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侦查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不得自行撤销。根据《试点办法》第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是,对于何谓“重大立功”,何谓“重大**利益”,还需要作进一步明确。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是一种正式的确认,其效力高于警察的确认。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官应当充分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在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对认罪认罚予以确认。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不需要起诉的,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等决定。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适用快速起诉程序,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确认既是正式的确认,也是*终的确认。因而,其效力高于警察、检察官的确认。《试点办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该规定,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并非独立的程序。笔者认为,法庭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主要是查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1)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2)控辩双方在起诉程序已经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认具结书的效力。(3)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4)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其愿意选择何种程序进行审理。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方法
如前所述,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需要遵循综合评断原则。即通过审查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各个因素,综合评判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和明智性,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在美国夏威夷州法院,法官在审查被告人有罪答辩的自愿性时,需要向被告人质问28个问题。其主旨在于了解以下内容。
一是了解被告人在认罪答辩程序中得到辩护人的帮助情况。质问项目有三个:(1)您读过答辩文书吗?您的辩护人在您签名之前是否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是否对您进行了说明?(2)您的辩护人对于××犯罪事实是否进行了说明?您是否理解犯罪事实?1)您的辩护人对检察官必须证明您有罪的犯罪事实的要素是否向您作出说明?您是否理解这些犯罪要素是什么?2)您的辩护人是否对您的案件可以使用的防御活动进行了说明?您是否理解这些内容?(3)您对于您的答辩是否与辩护人一起进行过充分的研究?您对辩护人的帮助是否满意?从上述质问项目可以看出,辩护人的作用极其重要。这对于被告人理解犯罪事实、刑事程序和证据关系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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