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机制创新研究》:
(2)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承包经营权根基不稳。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就使农户承包地有可能被政府征用。而在征用的补偿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而且在这条的后面还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就表明农民的承包地被征用时,赔偿费又不能太高;而且只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却没有对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的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种规定可以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公共服务的幌子来进行无休止乱征乱用农民的承包地,特别是在城市郊区,土地随时都有被征用的可能,致使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根基不稳。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了严格的管制。这对农村土地使用用途不变,且具有积极的一面。但是承包地的所有权主体集体组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处置权力极其有限,*终农民所承包集体土地的处置权、支配杈实质上被控制在当地政府领导手中。而且,**可以根据需要把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建设地,当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征用时,所给予补偿远远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这不仅使所谓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完全失去了土地处分权能,同时也使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益被剥夺。因此,从所有权的权能构成上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不全。
农户对承包地权能了解不完全及承包合同订立中的不平等
笔者根据走访和问卷调查发现,对自己承包土地拥有哪些权利,农户之间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农户认为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就属于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于是个别农户就把自己家的承包地用于非农用途;而另一些农户不知道对承包地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认为土地是**或者集体的,自己没有处置权利。根据问卷调查统计,对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的权能正确认识的农户只有72%。由此可以看出、农户在承包经营权上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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