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视角下社会治理的法治供给研究》:
五、协商民主可能性制度预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协商民主的制度构建成为今后的**工作。尽管我国具备了一定的发展协商民主的本土资源,但是制度化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制约性的因素,诸如选举民主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了协商的参与度及民主的效果,协商民主还没有走上法治化的道路,等等。
(一)协商民主在我国发展的制约因素
1.协商民主制度的共识性不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健发展,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得到制度保障。人民不仅通过选举选出民意代表代表自己行使权力,而且公民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参与到关系民生的内部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当中,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然而,我们距离当代政治发展所要求的理性、自由、公正、宽容的公民社会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自由、公正与��治等的价值理念还没有普遍树立起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在现实社会实践中依然没有得到信奉和遵循。美国心理学家阿历克斯·英克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的人民缺乏能够赋予先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的心理基础,如果掌握和运用先进制度的人本身在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还没有经历一场向现代性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的发展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协商民主现阶段在中国的发展当中还存在诸多的困难,它对于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有困难我们就要去解决,协商民主制度的构建还要在我国继续下去。
2.协商民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过程漫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宪法的确认。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在逐步加强,从**到地方颁布了不同种类级别的文件,致力于将协商民主引入制度化的轨道,各级政府以及人民政协所做的这些努力都促进了协商民主的规范化建设。但是这些所有的文件规定都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由于对协商民主所作出的规定的范围还比较小,在实际操作中的约束力有限。要想使我国的协商民主建设更加完善,具有更高的约束力,同时也使协商民主成为我国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规范化形式,则必须将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协商民主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运行。
3.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渠道不畅通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我国协商民主可以应用到对于社会、经济以及改革发展当中的重要问题的讨论及跟群众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的协商当中。而协商的渠道主要有我国的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同时,报告还提出了协商民主的其他形式,即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而基层民主协商的开展是应该大力倡导的。协商民主的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当中呈现的样态越来越多,同时协商民主也深入和扩散在政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在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境与矛盾,而实际生活当中对于协商民主的需求逐渐增大,但我国目前现有体制所能提供的平台却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党际协商需要畅通的协商平台,这关系党务工作的开展,党与党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关系到各党组织的发展壮大。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的巨大分化,**之间的流动频繁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公民的政治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更多的政治参与。所有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都可以借助协商民主的优势得到有效的纾解。但是,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公众对于制度的需求却远远超过协商民主的发展速度。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应该寻求突破口。所以,拓展协商民主的渠道和平台便成为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