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可疑交易识别指引及案例》:
一、异常交易报告1.概念。异常交易报告大多由金融机构反洗钱监测系统根据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异常指标自动筛选生成,是可疑交易报告的基础,其数量和质量主要取决于系统监测指标、模型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2.处理方式。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记录分析过程。
在异常交易分析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少设置初审和复核两个岗位,对初审拟上报或排除的交易逐份复核。金融机构应在合理时限内完成相关交易的分析和审定,及时处理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或人工发现的异常交易或行为。
二、一般可疑交易报告
1.概念。一般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交易,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由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提交的报告。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通过对系统自动预警出的异常交易报告进行人工分析后,形成一般可疑交易报告;二是通过人工发现。
2.处理方式。金融机构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可疑交易上报前,应经金融机构总部反洗钱主管部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审定。审定完成后,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提交,*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可疑交易报告
1.概念。**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同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告。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况。可疑交易符合��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二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1)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对向境内汇人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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