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晒权力聊聊权利/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案例2中,首先,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①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这样的规定**个考虑到的是商标注册采取全国统一集中授权制度,采取行政前置程序是为了维护此种集中授权体系。其次,发生冲突后,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和途径,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当的撤销程序。在先权利人如认为注册不当,可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在后商标,然后再到法院请求民事救济。*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属于商标行政裁决机构专业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对此��冲突进行处理。
【相关链接】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裁决是一种依申请而进行的居间裁判。与行政执法活动相比,行政裁决更重视公正的价值取向,而相较于司法活动,行政裁决又拥有**的效率优势,更加切合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的行政裁决主要有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等几类,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这是健全我国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15年2月,*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该文件指出,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在此背景下,行政裁决的制度价值已经逐渐得到关注与重视。
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