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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一本通6:土地管理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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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一本通6:土地管理法一本通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2268371
  • 出版日期:2007年11月01日
  • 页数:265
  • 定价:¥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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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例、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与认可,到目前为止,全套丛书已销售逾50万册。新版系列希望能够继续为读者学习法律、适用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本书为“物权法*新修订”版。本书以主体法条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在相关规定前总结出所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查阅。并且本书还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文章节选
    **章 总则
    立法宗旨 **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基本土地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注释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对规范**的征收征用制度*为关键。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
    (1)合法合理性;(2)公共受益性;(3)公平补偿性;(4)公开参与性;(5)权力制约性;(6)权责统一性。我国1986年颁布的旧《土地管理法》曾规定:“**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广义理解公共利益的一个注脚。为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今后可通过立法将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再逐一列举规定,如:(1)****和军事用途;(2)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4)**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5)其它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等等。
    ……
    目录
    主题快速检索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 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建设土地征收】
    第四十六条【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第六十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条【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附:本书所涉主要法律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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