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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权威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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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权威读本)

  •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1197
  • 出版日期:2007年09月01日
  • 页数:264
  • 定价:¥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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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为了配合对就业促进法的学习、宣传特意编写的,书中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全书具体包括了: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文章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将促进就业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压力,探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就业制度,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形成了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有效地解决了经济转轨时期的就业问题,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建立。当前,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取得的成就主要有:
    (一)就业总量稳步增长。2000年到2005年,我国的就业人数从7.2亿人增加到7.6亿人,增加4000万人,平均每年增加800万人。统筹城乡就业取得明显进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人数达到1.2亿人。
    (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00年到2005年,**、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从50:22.5:27.5转变为44.8:23.8:31.4,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稳步增长,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就业形式日益灵活多样,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
    ……
    目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
    第三条 【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以及非歧视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就业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的措施】
    第六条 【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与分工合作、促进就业】
    第七条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与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九条 【社会组织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协助】
    第十条 【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扩大就业的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残疾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照顾】
    第十九条 【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第二十条 【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第二十一条 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增长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统筹】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促进公平就业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劳动权利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障】
    第三十条 【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与完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政府举办或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业中介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
    第四十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失业预警制度】
    第四十三条、【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
    第四十五条 【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对依法开展职业培训的鼓励与支持】
    第四十七条 【企业等对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义务的承担】
    第四十八条 【劳动预备制度】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第五十条 【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第五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就业援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及其安排】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的安排】
    第五十六条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第五十七条 【资源开采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就业援助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的建立及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权利救济】
    第六十三条 【违法举办、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所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时间】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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