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法律运行的经济学分析
**章 法律经济学理论思维空间的拓展
三、研究对象的重新确立:法律经济学理论思维空间的拓展
主流法律经济学分析框架的*重要缺陷就是它仅仅将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引入法律分析,法律本身却缺少了一种与经济学沟通与融合的自主性,在这种单方需求的格局下,法律对经济学所求甚多,而对经济学的贡献甚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主流法律经济学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也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将这二者统合起来。在笔者看来,法与经济学要想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必须走出仅仅将经济学视为分析工具的狭隘视角,去寻找一个法学和经济学共通的研究对象,这个共通的研究对象就是合作秩序的治理,在合作秩序治理的旗帜下,法律经济学的思维空间就会得到极大的拓展。
(一)合作秩序
秩序是一个很难对之下一个确切定义的概念和范畴,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它。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则表明,普遍存在着无连续性、无规律性的现象,也即缺乏可理解的模式——这表现在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历史表明,凡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
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则从预期的角度来理解秩序。他认为:“这‘秩序,的意义,是由于除了过去的经验作出可靠的推断,未来是完全不能确定的;也由于我们可以恰当地说人们生活于未来而行动于现在。因为这些缘故,那活动单位含有一种因素,它表示预料,或者,可以说,预先抓住那种限制性的或是关键性的要素,根据现存对这种要素的控制,可以预料对将来的结果也可以相当地控制,只要所有的预期是靠得住的。这实在是人类活动的显著特征,使它和一切自然科学有所区别。以后我们要把它抽象地分出来,概括地叫做‘未来性’。可是,一切经济学家用‘确定性’这个名义所假定的那种有规则的预期(这是未来性的一般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为了目前的用途,简单地叫它‘秩序’。”
从以上两位学者对秩序的理解可看出,秩序总是与时间和不确定性有关系,人与人之间要达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合作秩序,往往需要一种默契、共同知识或者某种意义上的权力来维持一个共同体。由未来不确定性引起的非合作倾向或机会主义行为,就需要一定的规则系统来治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持合作秩序,这个规则系统包括:政策、法律、非正式规则(习惯、风俗)以及企业、市场、政府、关系网络等各种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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