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提要
2008年2月4日,*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就如何实施《案由规定》向全国法院下发《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案由规定》于2007年10月29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案由规定》施行起,2001年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制定新的《案由规定》是*高人民法院为保证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案由规定》的公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水平。
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订工作贯彻了以下原则:案由要简洁明了和清楚,便于使用和掌握;案由的确定要具有实体法或诉讼法依据,要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收案范围(可受理性)的有关规定;案由编排要体现一定的学理性,但更要注重科学性、准确性和实用性,防止疏漏;案由体系编排要考虑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案由体系要有前瞻性,简繁得当,保证案由的灵活性和适度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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