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各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编总则分设5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分设l0章,即危害****罪;危害公共**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除第i章和第5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刑法分���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涉及具体犯罪众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了若干节。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包括两个: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
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之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
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可以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便,引用准确。条文之下分款、项。有的条文只有一款,如《刑法》第l条、第2条、第3条等。如果条文包含数款,则第2款、第3款、第4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例如《刑法》第6条包含3款;第7条包括2款;第241条包含6款。在款的后面,用(一)、(二)、(三)等基数号码标注的,则为项。例如,《刑法》第240条第l款包含8项,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款第×项;第315条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项。刑法条文采用条、款、项这样的结构是非常严谨的,任何人都不能随便颠倒改动,引用条文时必须**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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