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绪论
第二章 条约法
**节 条约法及其编纂
一、概述
条约法是规范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法的古老分支之一,与条约相伴而生。
条约法历史悠久,即使从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条约——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算起,条约法也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条约法之所以会存在,是与**之间的交往密不可分的,而条约是**间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涵盖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鉴于条约的重要性,关于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效力、**的遵守以及实施问题,就逐渐发展出一整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规范,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就是条约法。
条约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它依然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具备国际法的一切基本特征。因此,条约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渊源一样,主要包括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则构成条约法的辅助渊源或者说补充资料。
条约法的渊���过去主要是习惯,是由国际实践逐渐发展而来的,如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不溯既往等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之下,**对条约法进行了大规模的编纂,将以往的习惯法规则纳入条约,从而使条约也成为条约法的主要渊源。此外,从各国共有的法律原则中提炼出来的一般规则,如情势变迁、禁止反言等规则表明,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条约法的重要渊源。而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虽然不构成条约法的主要渊源,但在补充、证明条约法规则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尽管条约法规范的对象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但本质上它和其他国际法分支并无不同。
条约法的编纂是将条约法系统化、法典化的过程。由于国际上不存在一个超**的立法机关,编纂对条约法有关规则的确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约法的编纂*早开始于私人,如1876年美国国际法学者菲尔德(Field)的《国际法典大纲草案》第188~204条,1881年瑞士国际法学者伯伦智理(Bluntschli)的《国际法典草案》(法文版)第402 538条,1918年意大利国际法学者菲奥勒(Fiore)的《国际法汇编》第154、155、744~845、1438、1439条等都是对条约法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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